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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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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 32 條」的規定,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如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而言,如果某人以非法方式扣留他人的護照,並以此作為債務或債權的擔保,而此舉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該人將根據本法第 32 條之規定受到刑罰。

  • 名詞
  • 扣留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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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32 條規定:「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