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領域外犯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根據護照條例第 33 條,如果在我國領域外犯了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無論犯罪地的法律是否有相對應的處罰規定,都要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對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的情況能夠得到適當的追訴和處罰。例如,如果一位台灣國民在國外犯了仿冒護照、進出國不合法等罪行,在回到台灣後,仍然可以根據護照條例第 33 條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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