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戶籍、兵役、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保護管束及國軍人員等資料,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
根據護照條例第35條,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的主管機關可以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戶籍、兵役、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保護管束及國軍人員等資料,並且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這條規定授予主管機關向其他相關機關取得必要的資料以進行護照核發等作業,同時禁止相關機關拒絕提供這些資料。這樣的規定確保了主管機關能夠獲得必要的資料來確保護照核發等作業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以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相關案例為例,護照條例第35條可適用於主管機關向戶籍所取得戶籍資料的情況。例如,當一位申請護照的人改變了他的戶籍地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護照條例第35條向戶籍所取得新的戶籍資料,以確保護照的核發和管理正確無誤。在這種情況下,戶籍所不得拒絕提供新的戶籍資料。 請注意,以上的解釋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並且僅適用於範圍內的案例和情境。法律的解釋需要依據特定的案件和情況進行,因此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分析和參考來確定最終的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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