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根據護照條例第 35-1 條的解釋,在修正施行前結婚且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的人,在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表示在修正生效前結婚的未成年人,在滿十八歲之前,仍然受到修正前的規定保護。護照條例第 35-1 條的參考資料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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