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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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可以撤銷或廢止簽證,如果簽證持有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的情況。 2.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 3.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 4. 原申請簽證原因已經消失。 在撤銷或廢止簽證的情況下,外交部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處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以確保簽證持有人在台灣地區的活動符合法律要求。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11231 全文修正)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十二條之修正,增列「第一項」三字。 三、外籍人士入境後之管理為警察機關之權責,基於管理效率考量,授權外交部得委託警察機關執行撤銷或廢止簽證,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 持有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詐欺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十二條之修正,增列「第一項」三字。 三、外籍人士入境後之管理為警察機關之權責,基於管理效率考量,授權外交部得委託警察機關執行撤銷或廢止簽證,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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