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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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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2. 2.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可以撤銷或廢止簽證,如果簽證持有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的情況。 2.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 3.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 4. 原申請簽證原因已經消失。 在撤銷或廢止簽證的情況下,外交部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處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以確保簽證持有人在台灣地區的活動符合法律要求。

立法沿革 2

(0880511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11231 全文修正)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十二條之修正,增列「第一項」三字。   三、外籍人士入境後之管理為警察機關之權責,基於管理效率考量,授權外交部得委託警察機關執行撤銷或廢止簽證,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 持有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詐欺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0880511 制定)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112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十二條之修正,增列「第一項」三字。   三、外籍人士入境後之管理為警察機關之權責,基於管理效率考量,授權外交部得委託警察機關執行撤銷或廢止簽證,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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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規定:「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