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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2.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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