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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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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4條,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是免收費用的。其他類型的簽證,除非根據條約、協定有其他規定,或者根據互惠原則或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否則應該徵收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由外交部來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費用徵收辦法》,外交簽證和禮遇簽證免收費用,而其他類型的簽證,包括旅行、商務、學生等,則需要繳納相應的費用。外交部根據不同類型的簽證制定了具體的徵收標準,例如根據旅行目的地的不同、簽證有效期等因素來確定費用金額。 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簽證流程的公平和透明,並且確保外交部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簽證費用。

立法沿革 2

(088051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0911231 全文修正)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政府及駐外各館處因公務需要,對於特殊外籍人士來華,為示友好,在不適用禮遇簽證之情形下,可依公務上之考量並經外交部核准後予以減免費用,以增加涉外工作之彈性。

  • 名詞
  • 徵收名詞
(0880511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09112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政府及駐外各館處因公務需要,對於特殊外籍人士來華,為示友好,在不適用禮遇簽證之情形下,可依公務上之考量並經外交部核准後予以減免費用,以增加涉外工作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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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4 條規定:「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