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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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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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4條,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是免收費用的。其他類型的簽證,除非根據條約、協定有其他規定,或者根據互惠原則或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否則應該徵收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由外交部來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費用徵收辦法》,外交簽證和禮遇簽證免收費用,而其他類型的簽證,包括旅行、商務、學生等,則需要繳納相應的費用。外交部根據不同類型的簽證制定了具體的徵收標準,例如根據旅行目的地的不同、簽證有效期等因素來確定費用金額。 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簽證流程的公平和透明,並且確保外交部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簽證費用。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0911231 全文修正)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政府及駐外各館處因公務需要,對於特殊外籍人士來華,為示友好,在不適用禮遇簽證之情形下,可依公務上之考量並經外交部核准後予以減免費用,以增加涉外工作之彈性。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政府及駐外各館處因公務需要,對於特殊外籍人士來華,為示友好,在不適用禮遇簽證之情形下,可依公務上之考量並經外交部核准後予以減免費用,以增加涉外工作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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