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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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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2. 2.外國護照簽證之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5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根據法條明文規定,外交部是負責管理外國護照簽證相關事務的主要機關。 2.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根據法條規定,外國護照簽證的核發工作可以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執行。然而,在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的申請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即外交部的核准,才可以核發該簽證。 範例:當外國人在台灣申請居留簽證時,申請人必須先向台灣外交部進行核准,然後由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居留簽證的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外交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確保申請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立法沿革 2

(0880511 制定)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簽證之種類,俾涵蓋各種不同之申請目的,爰予明定。   二、外國人於我國境線外申請簽證,該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均由外交部定之,爰予第二項明定。

(09112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移列。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8805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簽證之種類,俾涵蓋各種不同之申請目的,爰予明定。   二、外國人於我國境線外申請簽證,該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均由外交部定之,爰予第二項明定。

(09112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移列。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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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