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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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2.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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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5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根據法條明文規定,外交部是負責管理外國護照簽證相關事務的主要機關。 2.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根據法條規定,外國護照簽證的核發工作可以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執行。然而,在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的申請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即外交部的核准,才可以核發該簽證。 範例:當外國人在台灣申請居留簽證時,申請人必須先向台灣外交部進行核准,然後由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居留簽證的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外交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確保申請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簽證之種類,俾涵蓋各種不同之申請目的,爰予明定。 二、外國人於我國境線外申請簽證,該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均由外交部定之,爰予第二項明定。
(09112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移列。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簽證之種類,俾涵蓋各種不同之申請目的,爰予明定。 二、外國人於我國境線外申請簽證,該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均由外交部定之,爰予第二項明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移列。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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