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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2. 外國護照簽證之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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