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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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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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4條,簽證是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這表示外國人如果想要來臺灣,需要申請並獲得外國護照上的簽證。簽證是一個許可的文件,那些持有有效簽證的外國人可以依據該簽證來臺灣。
立法沿革 2 版
(0880511 制定)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參照護照條例第四條之體例,明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主體及其辦理簽證核發之原則。
(09112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簽證,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主管機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所核發准許外國人持憑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來華)之許可。」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所稱前來我國之許可,係指准許抵達我國機場、港口之謂,惟入國時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 核名詞
參照護照條例第四條之體例,明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主體及其辦理簽證核發之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簽證,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主管機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所核發准許外國人持憑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來華)之許可。」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所稱前來我國之許可,係指准許抵達我國機場、港口之謂,惟入國時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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