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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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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4條,簽證是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這表示外國人如果想要來臺灣,需要申請並獲得外國護照上的簽證。簽證是一個許可的文件,那些持有有效簽證的外國人可以依據該簽證來臺灣。

立法沿革 2

(0880511 制定)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參照護照條例第四條之體例,明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主體及其辦理簽證核發之原則。

(09112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簽證,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主管機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所核發准許外國人持憑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來華)之許可。」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所稱前來我國之許可,係指准許抵達我國機場、港口之謂,惟入國時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 名詞
(0880511 制定)

參照護照條例第四條之體例,明定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主體及其辦理簽證核發之原則。

(09112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簽證,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主管機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所核發准許外國人持憑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來華)之許可。」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所稱前來我國之許可,係指准許抵達我國機場、港口之謂,惟入國時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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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