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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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照片之規格及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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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規範,且禁止使用合成照片。照片的規格和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 根據民國109年1月1日修訂公告的《護照作業規定》,護照的照片規格為彩色正面半身照,顏色真實且相對均勻,無過度對比或太陽鏡效果。照片背景應為白色或淺色,不能有其他人或物品在畫面中。此外,照片中的臉部表情應為自然並面帶微笑,雙眼應開放且不被髮型遮擋。具體的照片尺寸和其他要求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所公告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申請護照時提交了一張使用合成照片的申請照片,主管機關將會拒絕受理申請,因為合成照片並不符合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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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