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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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如下: 一、護照號碼。 二、持照人姓名。 三、外文姓名、外文別名。 四、國籍。 五、有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性別。 七、出生日期。 八、出生地。 九、發照日期及效期截止日期。 十、發照機關。 十一、駐外館處核發之普通護照,增列發照地。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前項第七款及第九款之日期,以公元年代及國曆月、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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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護照資料頁上需記載以下事項: 1. 護照號碼。 2. 持照人的中文姓名和外文姓名。 3. 外文別名。 4. 國籍。 5. 若持照人有戶籍,還需記載其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6. 性別。 7. 出生日期。 8. 出生地。 9. 護照的發照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10. 發照機關。 11. 如果是在駐外館處核發的普通護照,還需增列發照地。 12.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其中,第七款和第九款所提到的日期需要使用公元年和國曆月日來記載。 參考資料:《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出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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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