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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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護照資料頁記載之持照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應以戶籍資料為準。
- 2.無戶籍國民護照之持照人姓名,應依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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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在台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時,護照上記載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應以戶籍資料為準。而對於無戶籍國民護照的中文姓名,則應遵循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的相關規定來使用和更改。 例如,如果一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申請護照,則其護照上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應該與其戶籍資料相同。另外,如果一位無戶籍國民申請護照,則其中文姓名的使用和更改應受到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的相關規定的限制。
- 我國民法法規
- 姓名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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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