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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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持照人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持照人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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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姓名不能添加別名,而外文別名除非在該細則另有規定,否則也只能使用一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護照上的姓名欄清晰明確。 舉例:如果一個人的中文姓名是「張小明」,他的護照上中文姓名欄只能填寫「張小明」,不可以再加上其他別名。而如果他有英文別名「John Smith」,則在護照上外文姓名欄只能填寫「John Smith」,不可以再加上其他外文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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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