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但因國際政治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地區記載。
-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 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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