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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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護照的出生地記載方式有以下幾種情況,首先在國內出生的人,出生地會根據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去記載。其次,在國外出生的人,則會記載其出生國國名。再者,對於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如果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簽名,對於在國外出生的人,則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最後,對於無戶籍的國民,應當提供載有出生地的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由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作為驗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結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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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