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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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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但因國際政治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地區記載。
  2. 2.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3. 3.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護照的出生地記載方式有以下幾種情況,首先在國內出生的人,出生地會根據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去記載。其次,在國外出生的人,則會記載其出生國國名。再者,對於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如果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簽名,對於在國外出生的人,則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最後,對於無戶籍的國民,應當提供載有出生地的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由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作為驗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結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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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在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