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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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照人依本條例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照加簽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後辦理。
- 2.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護照加簽項目如下: 一、符合第十四之一條第二款情形之第二外文別名加簽。 二、僑居身分加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
- 3.無內植晶片護照加簽或修正項目如下: 一、符合第十四之一條第二款情形之第二外文別名加簽。 二、僑居身分加簽。 三、出生地修正。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或修正。
- 4.外交及公務護照之職稱,得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修正。
- 5.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一次為限。
- 6.護照加簽或修正之戳記,由主管機關製定。
- 7.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二款僑居身分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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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護照持有人如果要申請護照加簽,需要填寫護照加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後辦理。護照加簽的項目包括外文別名加簽、僑居身分加簽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加簽。 如果無內植晶片護照需要進行加簽或修正,可以進行的項目包括外文姓名、外文別名的加簽或修正、僑居身分的加簽、出生地的修正,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加簽或修正。 對於外交及公務護照的職稱,可以根據第四款的規定進行修正。同一本護照在同一事項上只能申請一次加簽或修正。護照加簽或修正的戳記由主管機關製定。 而第二款的僑居身分的認定,則需要依照僑務委員會主管的法規辦理。 參考資料:《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十四之一條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17 條條文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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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