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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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 2.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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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這條法條主要規定了在護照申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瑕疵情形以及對這些瑕疵的處理方式: 1.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如果在護照的資料閱讀區,機器無法正確地讀取護照資料,或者所載的資料或影像存在錯誤,或者護照的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出現了異常情況,都可以被視為瑕疵。 2.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如果護照出現瑕疵,而這些瑕疵不是持照人的責任造成的,主管機關會根據原護照的有效期剩餘時間免費換發新的護照,同時可能會將原護照註銷並不予發還。 參考資料:《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錯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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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