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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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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
錯誤
。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
主管機關
並得將原護照
註銷
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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