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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三、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2.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發護照,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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