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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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 2.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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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該條例第二十條中提到的護照遺失或滅失的定義是指護照在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毀損的情況。 2.如果申報遺失的護照後被尋獲,那麼該護照仍然被視為遺失狀態。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 第二十條條文
- 護照條例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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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