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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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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2. 2.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該條例第二十條中提到的護照遺失或滅失的定義是指護照在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毀損的情況。 2.如果申報遺失的護照後被尋獲,那麼該護照仍然被視為遺失狀態。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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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