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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2. 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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