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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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該條款包含了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是,如果申請人未按照第21條的規定進行補正或到場說明,除非根據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否則所繳納的護照規費將不予退還。第二項規定是,如果申請人繳交的證件有偽造或變造的嫌疑,則可以暫時不予退還這些證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確保申請人遵守護照申請的相關要求和程序,並防止偽造或變造的證件進入護照申請程序。根據這些規定,如果申請人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補正或到場說明,則他們所繳納的護照規費將不會退還。同樣地,如果申請人繳交的證件被懷疑是偽造或變造的,則這些證件可能暫時不會退還給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調查和確認其真實性。 然而,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及具體的例子或案例來闡明這些規定的應用情況。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與這些規定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規費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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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