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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駐外館處受理、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
  2. 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
  3. 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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