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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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
- 2.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
- 3.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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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駐外館處在處理核、換、補發護照申請時,應將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在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同樣地,對於就地製發無內置晶片的護照資料,也應同樣處理。而遺失護照的資料,則應在當天傳送該局進行註銷處理。 駐外館處應將護照申請書的正本送交領事事務局進行建檔。 領事事務局則應將第一項所提到的護照資料,連同核、換、補發和遺失護照的資料,每日以電腦連線的方式傳送給內政部移民署。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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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