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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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在受理領務案件申請時,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出示護照供查驗。這裡的護照指的是具備查驗價值的護照文件。根據這個條文,當申請領務案件時,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示證明文件以核對護照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21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https://www.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B79ADA5AADD4D9E&sms=4A5848F7FC56D6A6&s=FEEBFD26B2B04511)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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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