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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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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示護照,指受理領務案件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具供查驗之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在受理領務案件申請時,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出示護照供查驗。這裡的護照指的是具備查驗價值的護照文件。根據這個條文,當申請領務案件時,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示證明文件以核對護照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21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https://www.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B79ADA5AADD4D9E&sms=4A5848F7FC56D6A6&s=FEEBFD26B2B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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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示護照,指受理領務案件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具供查驗之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