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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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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其他權責機關行使該護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護照已無法回復原狀。 二、護照可回復原狀,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
  2. 2.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認屬變造護照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屬變造護照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該條例主要規定了持照人擅自對護照進行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情形。根據該條例的解釋,當持照人對護照進行上述行為後,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或其他權責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來處理: 1. 護照已無法回復原狀。 2. 護照可以回復原狀,但持照人拒絕回復。 根據該條例的第2項規定,如果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認為護照是被變造的情況,則應依照該條例第1項的規定處理;如果機關認為護照不屬於被變造的情況,則要按照該條例第2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假設一個人在他的護照上刻了一些塗鴉或施加了一些修改,並試圖使用該護照進行旅行。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檢查並確定該護照已被變造,則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按照該條例第1項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如果機關認為護照是可以回復原狀的,但持照人拒絕回復,則機關將按照該條例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護照條例2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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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指持照人擅自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並向主管機關、駐外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