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23

快速跳轉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駐外館處可以核發專供返國使用的護照。這些護照的有效期限在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間,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不得超過這個有效期限。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需要暫時返回國內的人士而設立的,以方便他們在返國後重新辦理其他證件或相關事務。可能的例子是在國外工作或研究的人士需要回國處理家庭事務,在短暫時間內返回國內並需要有效的護照來辦理各種事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護照的有效管理,同時也能夠確保返國後能夠及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