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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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駐外館處可以核發專供返國使用的護照。這些護照的有效期限在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間,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不得超過這個有效期限。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需要暫時返回國內的人士而設立的,以方便他們在返國後重新辦理其他證件或相關事務。可能的例子是在國外工作或研究的人士需要回國處理家庭事務,在短暫時間內返回國內並需要有效的護照來辦理各種事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護照的有效管理,同時也能夠確保返國後能夠及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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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