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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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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護照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如果本人無法簽名,則可以用指印代替簽名。這可以在護照申請時列為一個例外情況,讓無法簽名的人能夠完成簽名的要求。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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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