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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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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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護照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如果本人無法簽名,則可以用指印代替簽名。這可以在護照申請時列為一個例外情況,讓無法簽名的人能夠完成簽名的要求。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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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