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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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2.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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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到以下內容: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2.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根據以上資料,當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需要申請護照時,其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原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申請書上簽名。其中,法定代理人可以是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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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