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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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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所稱
法定代理人
,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
監護人
,及受
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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