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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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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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根據護照條例第14條的規定換發護照,新發護照的有效期限將根據原始護照的剩餘有效期限核發。 參考資料: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內政部) 《護照條例》(中華民國國會公報)
- 第十四條但書條文
- 核名詞
- 護照條例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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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