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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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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根據護照條例第14條的規定換發護照,新發護照的有效期限將根據原始護照的剩餘有效期限核發。 參考資料: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內政部) 《護照條例》(中華民國國會公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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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