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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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護照包括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人員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所持用具有外交性質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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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外交護照包括根據本條例第9條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的人員所持有的具有外交性質的護照。根據《護照條例》第9條,外交護照是由外交部給予根據外交任務需要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的人員所使用的護照。這種護照具有外交性質,可以在派駐或前往的國家或地區進行相應的外交活動。
- 第九條條文
- 護照條例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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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