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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