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4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應該檢附以下其中一種文件作為證明: 1. 戶籍資料。 2. 國民身分證。 3. 護照。 4. 國籍證明書。 5. 華僑登記證。 6. 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華裔證明文件的人。 7. 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和本人的出生證明。 8.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9. 內政部認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範例:在第3項中提到的護照,可以作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一個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可以憑護照在國外旅行和辦理相關手續。這可以從外交部網站上找到的資訊中得到證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