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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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12條,該辦法所定各項領事規費的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同時,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所收取的各項規費,也應依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該辦法的制定目的在於落實外交部及駐外機構財務管理,並提供財務處理的標準作為。該辦法規定了會計處理、財務報告、預算及決算、審計等方面的內容。其中,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應該遵循預算程序,以確保領事規費的徵收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某駐外使領館需要徵收某項領事規費,應該先依照該領事規費徵收辦法中的程序進行預算編制。然後,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該使領館應依法律規定辦理財務管理工作,包括會計處理、報告、預算及決算等方面的事務。
- 規費名詞
- 徵收名詞
-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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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