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14
廢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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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規費包括下列各類:
一、護照費。
二、旅行證書費。
三、外國護照簽證費。
四、文件證明費。
五、其他領事規費。
申請旅行證書,應繳付旅行證書費。
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者申請簽證,除條約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減免外,均應繳付簽證費。
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收取各項規費後,應挈給收據,並在所發文件內註明收費幣名及數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