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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14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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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規費包括下列各類: 一、護照費。 二、旅行證書費。 三、外國護照簽證費。 四、文件證明費。 五、其他領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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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者申請簽證,除條約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減免外,均應繳付簽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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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文件證明,應繳付文件證明費。但國人無資力繳付,經查屬實者,得免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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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除經外交部准者外,應依法定匯率折合當地幣徵收規費,如遇有零星小數,得按四捨五入計收並函報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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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應將外交部依第八條所訂之領事規費詳細類別及收費數額,就其所經辦項目折合當地幣額,列表張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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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收取各項規費後,應挈給收據,並在所發文件內註明收費幣名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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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各項領事規費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所收各項規費,並應依「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