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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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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文件證明,應繳付文件證明費。但國人無資力繳付,經查屬實者,得免繳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6條,申請向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獲取文件證明時,需要支付文件證明費用。然而,若申請人是國民,且符合無力支付費用的條件,經查證後屬實的話,可以免除繳費。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領事事務認證費費率表》。 範例: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前往駐外使領館申請證明文件,但因為個人經濟狀況困難無法支付費用。經過外交部的查核後確認其屬實,該國民將可以獲得免除文件證明費用的待遇。

  • 無資力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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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6 條規定:「凡向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文件證明,應繳付文件證明費。但國人無資力繳付,經查屬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