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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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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者申請簽證,除條約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減免外,均應繳付簽證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5條,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者申請簽證時,除非有相關條約另有規定或根據互惠原則減免,否則都必須支付簽證費用。這表示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人,在申請簽證時需要支付特定的費用。根據最新的資料,中華民國外交部頒布的「中華民國外交部規費徵收辦法」中有明確列出各國籍對應的簽證費用金額,以及特定情況下可能的減免規定和互惠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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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5 條規定:「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者申請簽證,除條約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減免外,均應繳付簽證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