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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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徵收機關 (構) 因環境特殊致徵收發生困難時,可以向外交部報請核准,以免除該規費的徵收。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徵收機關 (構) 可以經外交部核准後,准許某些人或組織免除支付該規費。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解決某些特殊情況下徵收規費的困難。徵收機關 (構) 可能會遇到無法正常收費的情況,例如環境特殊、無法執行徵收等。在這種情況下,徵收機關 (構) 可以向外交部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免除該項規費的徵收。 這種情況下的免費徵收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是相當罕見的,因為需要經過外交部的核准才能執行。外交部將根據徵收機關 (構) 提供的相關資訊和情況來審核申請,判斷是否應該免除該規費的徵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22) - 外交部官網 (https://www.mofa.gov.tw/)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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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