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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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10條,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應將外交部根據第八條所訂之領事規費詳細類別及收費數額,就其所經辦項目折合當地幣額,列表張貼公告。 根據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該法規中的第10條要求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將外交部根據該辦法第8條所訂之領事規費的詳細類別及收費數額,根據當地貨幣進行換算並列出清單,並公告於使領館或機構內供民眾參考。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駐外使館收取領事規費包括簽證費用、護照費用等項目,根據該國的法定匯率,使館應將這些費用折算成當地貨幣的金額,並在使館內公告該清單,讓民眾了解每項領事規費的收費標準。這樣一來,外國人或當地居民在辦理簽證或護照等手續時,可以清楚知道需要支付的費用。
- 第八條條文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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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