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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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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除經外交部准者外,應依法定匯率折合當地幣徵收規費,如遇有零星小數,得按四捨五入計收並函報外交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领事规费征收办法》第9条规定,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在核准後,应按照法定匯率将规费折合成当地货币进行征收。如果出现小数点后的零星金额,可以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计收,并且需要向外交部报告。

  • 名詞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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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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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9 條規定:「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除經外交部核准者外,應依法定匯率折合當地幣徵收規費,如遇有零星小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