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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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领事规费征收办法》第9条规定,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在核准後,应按照法定匯率将规费折合成当地货币进行征收。如果出现小数点后的零星金额,可以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计收,并且需要向外交部报告。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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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