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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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規費包括下列各類: 一、護照費。 二、旅行證書費。 三、外國護照簽證費。 四、文件證明費。 五、其他領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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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第2條規定了領事規費的各類別,包括護照費、旅行證書費、外國護照簽證費、文件證明費和其他領事規費。根據最新《外交部領事證所需規費及徵收標準》,以下是這些領事規費的範例: 一、護照費:根據最新的領事規費標準,申請新護照的費用為新臺幣1,300元,換發護照的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二、旅行證書費:根據最新的領事規費標準,申請新旅行證書的費用為新臺幣1,300元,換發旅行證書的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三、外國護照簽證費:根據最新的領事規費標準,外國護照簽證費用的金額會根據不同國家和簽證種類而有所不同。 四、文件證明費:根據最新的領事規費標準,文件證明費用的金額會根據不同種類的文件證明而有所不同,例如出生證明、婚姻證明、戶籍謄本等。 五、其他領事規費:其他領事規費的金額會根據具體的項目而有所不同,例如公證費、文件翻譯費等。具體收費標準和範例可參考最新的《外交部領事證所需規費及徵收標準》。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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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