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1 條,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作成的文書,若不具備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要求的要件,則不具公證效力。這表示駐外館處僅對符合相關法規的文書進行公證、認證,而不會對不具備要件的文書生效。 例如,如果某申請人向駐外館處申請文件證明,但提交的文件缺少必要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未載明申請的意旨及用途等必要資訊,駐外館處將無法為該申請的文書進行公證、認證,因為這些文書不符合文件證明辦法的要求。因此,該申請的文書是不具公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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