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11

快速跳轉

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作成之文書,具備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1 條,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作成的文書,若不具備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要求的要件,則不具公證效力。這表示駐外館處僅對符合相關法規的文書進行公證、認證,而不會對不具備要件的文書生效。 例如,如果某申請人向駐外館處申請文件證明,但提交的文件缺少必要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未載明申請的意旨及用途等必要資訊,駐外館處將無法為該申請的文書進行公證、認證,因為這些文書不符合文件證明辦法的要求。因此,該申請的文書是不具公證效力的。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1 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