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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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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應要求申請人提出適當之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為本人。 申請人之身分無法確認時,得由具適當身分證明文件之證人二人以書面證明之。 領務承辦人員如對前二項身分證明文件有疑問時,得要求先送經當地公證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證明。如申請人拒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完成證明程序,致無法確認其身分時,領務承辦人員應拒絕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12條,領務承辦人員在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要求申請人提出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確實為本人。當申請人的身分無法確認時,可以由兩位具有適當身分證明文件的證人以書面方式進行證明。如果領務承辦人員對前兩項身分證明文件有疑問,可以要求申請人先提交當地的公證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完成證明程序,導致無法確認其身分,領務承辦人員應拒絕其申請。 根據《社團法》第57條及內政部位置[1996]國發字第14354號函所定之「具有適當身分證明文件之證人」之要件,該要件包括證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同一性之本證件,並能識別證件持有人之身分。範例:申請人在外國駐外館處進行文件證明申請時,需要提供證明其身分的證件,如身分證、護照等。如果申請人的身分無法確認,則可以找兩位具有適當身分證明文件的證人,以書面方式證明申請人的身分。如果證人無法提供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則可能會被要求提交經當地公證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證明其身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1,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分。如果申請人拒絕提供文件或完成證明程序,主管機關可以拒絕其申請。範例:當申請人在申請文件證明時,如果無法提供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完成證明程序,駐外館處的領務承辦人員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拒絕其申請。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辦法》第22條,申請人在進行簽證申請時,需提供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六個月內的照片,並可能需要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等其他證明文件。範例:申請人在駐外館處進行簽證申請時,需要填寫簽證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明文件,如護照、照片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便領務承辦人員進行審查和驗證。 參考資料: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2. 《社團法》 3. 《行政程序法》 4.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辦法》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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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2 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應要求申請人提出適當之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為本人。 申請人之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