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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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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通中國語言或係聾啞而不能用文字達意者,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使通譯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3 條,如果申請人不通中國語言或聾啞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則在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該有通譯在場。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能夠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並理解相關文件。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申請人是非華語使用者或聾啞,則領務承辦人員在辦理公證或認證事務時必須提供一位通譯,以確保申請人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需求和理解相關文件的內容。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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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不通中國語言或係聾啞而不能用文字達意者,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使通譯在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