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通中國語言或係聾啞而不能用文字達意者,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使通譯在場。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3 條,如果申請人不通中國語言或聾啞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則在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該有通譯在場。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能夠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並理解相關文件。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申請人是非華語使用者或聾啞,則領務承辦人員在辦理公證或認證事務時必須提供一位通譯,以確保申請人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需求和理解相關文件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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