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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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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其文字如有增刪塗改,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領務承辦人員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證人簽章或按指印。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記載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應用大寫數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19條之解釋,公證書應該要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字行應該要相接續,如果有空白的地方,則需要以墨線填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如果公證書上有文字的增刪塗改,則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1. 刪除或塗改字句時,應該要留存原來的字跡,以便辨認。 2. 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該要記明增刪的字數,並由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或證人簽章或按指印。 如果違反前項的規定進行更正,則這樣的更正是無法生效的。 至於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的記載,應該要使用大寫數字來進行。 這個解釋可以在「中華民國行政院外交部」的官方網站找到(https://www.mofa.gov.tw/)。官方文件《駐外使領館組織通則》(https://www.mofa.gov.tw/2486.aspx)中的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19條對於公證書的要求和相關的更正程序進行了解釋。

  • 公證書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見證人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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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9 條規定:「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其文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