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其文字如有增刪塗改,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領務承辦人員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或證人簽章或按指印。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記載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應用大寫數字。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19條之解釋,公證書應該要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字行應該要相接續,如果有空白的地方,則需要以墨線填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如果公證書上有文字的增刪塗改,則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1. 刪除或塗改字句時,應該要留存原來的字跡,以便辨認。 2. 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該要記明增刪的字數,並由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或證人簽章或按指印。 如果違反前項的規定進行更正,則這樣的更正是無法生效的。 至於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的記載,應該要使用大寫數字來進行。 這個解釋可以在「中華民國行政院外交部」的官方網站找到(https://www.mofa.gov.tw/)。官方文件《駐外使領館組織通則》(https://www.mofa.gov.tw/2486.aspx)中的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19條對於公證書的要求和相關的更正程序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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