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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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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務承辦人員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申請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 有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證書譯述,並記明其事由。 為前二項之記載時,領務承辦人員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在場人不能簽名者,領務承辦人員得代書姓名,使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其事由,由領務承辦人員簽名。 證書有數頁者,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及見證人應於每頁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但證書各頁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雖缺一部分人簽章,仍屬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20條規定了領務承辦人員在作成公證書時應遵循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應將作成的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讓其閱覽。在申請人或代理人確認無誤後,須記明其事由。如果有通譯在場,則應由通譯將證書進行翻譯並記明其事由。在記載上述內容時,領務承辦人員和在場人各自應簽名。如果在場人無法簽名,領務承辦人員可以代書姓名,並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同時記明其事由。如果證書有多頁,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以及見證人應在每頁的騎縫處簽名或按指印。然而,如果證書的各頁能夠證明全部連續且無誤,即使缺少部分人的簽章,仍然有效。 依照《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20條之規定,當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時,領務承辦人員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閱讀,並在申請人或代理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若遇到通譯在場,則通譯應將證書進行翻譯並記明其事由。在記載前述內容時,領務承辦人員和在場人應各自簽名;若在場人無法簽名,領務承辦人員可代書姓名,並讓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同時記明其事由,由領務承辦人員簽名。而若證書有多頁,則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以及見證人應在每頁的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然而,即使證書缺少其中人士的簽章,只要可以證明證書的各頁全部連續無誤,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2. 外交部相關條文及函辦方式規定 (https://www.mofa.gov.tw/2859.aspx)

  • 公證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見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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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0 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申請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