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21

快速跳轉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1 條,當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時,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該條規定同樣適用於前一項所提到的附件。而根據前兩項規定,依照前一項所提到的規定所作的附件,視為公證書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 -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4)

  • 公證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見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