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1 條,當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時,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該條規定同樣適用於前一項所提到的附件。而根據前兩項規定,依照前一項所提到的規定所作的附件,視為公證書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 -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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