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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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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證私證書,應併提出私證書之繕本或印本。 領務承辦人員應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後,於該私證書內空白處蓋章證明;或作成認證書記明其事由,經領務承辦人員及在場人簽名,加蓋駐外館處章戳後,連綴於私證書並加蓋騎縫章。 認證私證書之繕本,應與原本對相符,並於繕本內記明其事由。 私證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認證私證書準用之。 認證證明章戳、認證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25條,申請認證私證書時,需同時提供私證書的謄本或印本。領務承辦人員應讓當事人在證書上當場簽名,或者在承認該簽名後,在私證書上的空白處蓋章證明;或者製作一份認證書,記明相關事項,由領務承辦人員和在場人員簽名,在加蓋駐外館處章戳後,連綴在私證書上並加蓋騎縫章。認證私證書的謄本應與原本相符,並在謄本內記明相關事項。如私證書有任何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有可疑之處,應在認證書上記明。關於認證證明章戳、認證書的格式和應記載事項,則由外交部訂定。 依據這項法規,如果有人要申請認證私證書,他們必須同時提供私證書的謄本或印本。領務承辦人員可以讓當事人當場在證書上簽名,或者在承認簽名的情況下,在空白處蓋章證明。另外,他們也可以製作一份認證書,記明相關事項,並由領務承辦人員和在場人員簽名,加蓋駐外館處章戳後,連綴在私證書上並加蓋騎縫章。謄本必須與原本相符,並在謄本內記明事由。如果私證書有任何增刪塗改、損壞或可疑之處,也必須在認證書上加以記明。至於認證證明章戳、認證書的格式和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來定義。

  • 認證名詞
  • 原本名詞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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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認證私證書,應併提出私證書之繕本或印本。 領務承辦人員應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