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除申請人外,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正本或繕本。但申請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4 條,公證遺囑除了申請人之外,其他人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正本或繕本。但是,如果申請人聲明願意公開或在公證遺囑作成後去世,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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