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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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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務承辦人員交付公證書之正本時,應於公證書原本及正本末行之後,記明交付正本之事由及年、月、日簽名並蓋駐外館處章戳。 公證書原本、正本及繕本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到的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23條,該條規定了領務承辦人員在交付公證書之正本時應該記明交付正本的事由、年月日並簽名和蓋駐外館處章戳。此外,公證書原本、正本及繕本之格式和應該記載的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文書及證明文件,可以看出這些文件都是由相關單位(例如外交部、駐外館處、移民局等)發出並經過相應的審查與核證程序。例如,上述資料提到的柬埔寨金邊自治市國家代表處中央安全局和柬埔寨金邊市警察總局中央安全辦公室外籍人士辦公室所出具的證明書,並未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的認證,因此其真實性並不確定。此外,駐外領務人員在處理公證事務時應該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並經過適當的審核和核證,否則可能涉及到行政違規的問題。 由此可見,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規與相關範例並無直接關聯,因此無法直接針對該條特定法規進行解釋分析。

  • 公證書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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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3 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交付公證書之正本時,應於公證書原本及正本末行之後,記明交付正本之事由及年、月、日簽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