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作成之公證書原本或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及依前條規定編製之公證、認證書登記簿,保存於駐外館處,不得攜出。但經外交部或其他有關機關調閱,或因避免事變攜出者,不在此限。 公證書原本與公證、認證書登記簿均應永久保存。 認證之私證書繕本保存年限為十年。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27條,領務承辦人員所做的公證書原本或已認證的私證書的複本以及按照前一條規定製作的公證、認證書登記簿應保存在駐外館處,不得攜出。然而,如果外交部或其他相關機構需要查閱,或者為了避免事變而攜出,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法規,公證書原本和公證、認證書登記簿應永久保存,而認證的私證書複本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駐外館處進行公證,該公證書的原本以及相關的登記簿應該永久保存在館處。如果有人提供了一份已經認證過的私人文書的複本,則這份複本應該在保存十年後予以銷毀。同時,這些文件通常不能攜出館處,除非經外交部或其他相關機構的批准或因為特殊的情況需要攜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