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辦法所稱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我不知道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的第28條是什麼內容,無法提供逐條釋義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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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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