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所經辦事務內容。
根據外交部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7條,領務承辦人員在法令未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洩漏所經辦事務的內容。這意味著領務承辦人員在處理文件證明申請時需要保護申請人的隱私及所經辦的事務內容。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並維護申請人的權益。例如,如果一個外國人申請結婚文件的證明,領務承辦人員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洩漏給其他人或機構,以確保其隱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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