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6

快速跳轉

領務承辦人員對於申請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一、所申請之文件證明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為無效之法律行為。 二、所申請之文件證明違反條約或駐在國法令。 三、申請文件證明之目的或所提出之文書內容顯然不法、無效、不當或不符中華民國利益。 四、所申請證明文件上之簽字及鈐印係屬複製且未附正本。 五、所申請證明文件上之簽字及鈐印係由其領務轄區以外之外國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所為。 六、申請證明之文件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成且未經外交部驗證。 領務承辦人員拒絕申請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申請人以書面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在執行時如有疑義,得報請外交部核定。 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情形,如有充分理由且無查證困難時,仍得受理。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領務承辦人員之拒絕申請不服者,得向其所屬駐外館處提出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6條,領務承辦人員在處理申請案件時,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拒絕申請: 1. 所申請的文件證明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者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2. 所申請的文件證明違反條約或駐在國法令。 3. 申請文件證明的目的或內容明顯違法、無效、不當或不符合中華民國的利益。 4. 所申請證明文件上的簽字和鈐印是從複製件上複製而來且未附上原本。 5. 所申請證明文件上的簽字和鈐印是由駐外館處所轄區以外的外國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所做。 6. 申請證明的文件是在中華民國境內製作而未經外交部驗證。 領務承辦人員在拒絕申請時可以使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但如果申請人以書面要求說明理由,則應提供理由書。 如果在執行時對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有疑義,可以報請外交部核定。 對於第五款和第六款規定的情形,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且查證困難,仍然可以受理申請。如果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領務承辦人員的拒絕申請不服,可以向所屬駐外館處提出異議。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6 條規定:「領務承辦人員對於申請案件非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一、所申請之文件證明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