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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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領務人員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應請求於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除加收費用美金七十元外,其所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
- 2.前項交通費用核實計算,住宿費及膳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出差地點日支數額全額計算。無住宿者,其膳雜費依出差地點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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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4条,它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办理领事事务文件证明所需的收费标准。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领事人员基于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需在病榻前、监狱或其他相似场所办理领事事务文件证明,除了收取额外的70美元费用外,其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膳杂费应由请求人自行承担。该条款还规定了交通费用的计算方式以及住宿费和膳杂费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国外各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金额表》来全额计算出差地点的日支金额。如果没有住宿,膳杂费按照出差地点的日支金额的40%计算。 可以参考的相关资料是《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国外各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金额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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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