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法律,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的文書,一般應向該文書作成地的駐外館處申請。然而,如果受理該申請的駐外館處認為有特殊情況且無法查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例外處理,不受此限制。例如,如果申請人在該地區找不到駐外館處或因特殊情況無法前往駐外館處,申請可以由其他相關機構處理,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向當地政府機構申請驗證。
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四條關於駐外館處執行職務區域之規定,並參酌美國領務法規第843.3 條有關領務官員不得驗證其領務轄區外之外國官員簽章之規定,爰為本文規定,惟為因應可能發生之特殊情況,例如:某地發生暴動、戰亂,而使我駐外館處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申請人因無法向原負責之館處申請而轉向鄰近館處提出申請,或當事人因個人急難情形不克向負責之館處申請,而就近向所在地之鄰近館處提出申請等情形,爰於但書規定該駐外館處於確認該特殊情形屬實且辦理該文書驗證查證亦無困難時,可專案呈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視其特殊情形之性質,通案或個案核准該鄰近館處受理該文書驗證之申請。
為配合第四條關於駐外館處執行職務區域之規定,並參酌美國領務法規第843.3 條有關領務官員不得驗證其領務轄區外之外國官員簽章之規定,爰為本文規定,惟為因應可能發生之特殊情況,例如:某地發生暴動、戰亂,而使我駐外館處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申請人因無法向原負責之館處申請而轉向鄰近館處提出申請,或當事人因個人急難情形不克向負責之館處申請,而就近向所在地之鄰近館處提出申請等情形,爰於但書規定該駐外館處於確認該特殊情形屬實且辦理該文書驗證查證亦無困難時,可專案呈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視其特殊情形之性質,通案或個案核准該鄰近館處受理該文書驗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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