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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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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規定,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而不涉及證明文書所載內容的真實性。也就是說,文件驗證僅確保文書的形式上無誤,卻不對文書所記載的內容進行任何證明。例如,如果某份文件經驗證後,被證明文書製作人的簽章為真正,但無法證明文書所載的事實是否真實,只能證明文書的形式上存在,而非證實文書所述內容的正確性。

立法沿革 1

(0990518 制定)

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所為驗證,乃證明文書上簽章是否屬實,依國際慣例各國領務人員辦理文書驗證亦僅作形式效力之證明,故經驗證之文書,僅具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之形式證據力,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應由接受該文書單位依相關法令認定,若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等程序解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518 制定)

依本條例所為驗證,乃證明文書上簽章是否屬實,依國際慣例各國領務人員辦理文書驗證亦僅作形式效力之證明,故經驗證之文書,僅具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之形式證據力,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應由接受該文書單位依相關法令認定,若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等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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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規定:「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